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开发区**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庆生、林强、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金某甲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9年3月,被害人张某某又向被告人金某甲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金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金某甲拿了7.5万元现金给被害人张某某,等张某某拿钱拍照后,张某某又将7.5万元现金还给了被告人金某甲,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金某甲出具一份20万元的借条。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因索要债务,在扬州市开发区**家园**区**幢**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上述地点,用脚将张某某家中玻璃茶几踢坏。
2.2019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上述地点,用易拉罐砸中张某某右侧额头,致其受伤。
3.2019年8月底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上述地点强行滞留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重影响张某某正常生活起居。
4.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金某甲在张某某家门口,向大门上喷涂“欠债还钱”字样。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55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金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开发区**镇**苑**幢**室,联系方式:1536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