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金某甲从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以8万元的价格赊购一台力帆720小轿车,与**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另外,与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由金某甲、斯某某、白某某三人签订。2015年6月份,金某甲将力帆720小轿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苏木青某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青某某在两年内把65000元车款和9500元利息付清金某甲。青某某按约定在两年内把65000元车款和9500元利息共计74500元付清给金某甲后,找金某甲协商过户的事情,金某甲让青某某去**有限公司找金某乙过户,这样青某某于2016年12月末的一天去**有限公司后发现。金某甲收到青某某74500元后未归还他在**有限公司赊购力帆720小轿车的尾款4万元,而是把从青某某手中收的卖车款还了自己的外债和另外一台从金某乙手里购买的车款,随即,青某某从金某甲手里以74500元购买的力帆720小轿车被**有限公司金某乙以金某甲欠其购买力帆720小轿车车款为由扣留。
2017年1月23日,金某甲在青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将其已经卖给青某某的力帆720小轿车又以3万元的价格顶了其所欠金某乙的3万元外债,之后金某甲不知去向,致使青某某从金某甲手里购买的力帆720小轿车被金某乙所扣留并卖给他人,损失人民币7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还款协议、扎鲁特旗**苏木委员会证明(蒙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收款收据、二手车买卖协议、营业执照、民事起诉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2.证人斯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掩饰事实真相,骗取青某某人民币7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然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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