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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花桥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家中饮酒后,驾驶闽H*****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往滨江一号方向行驶,途经嘉禾北路广财荣誉大酒店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央绿化带后车辆侧翻,造成金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将金某甲送往南平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并在医院对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1mg/1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1。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金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驾驶人员及机动车辆查询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金某乙证言。

3. 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吹气照片。

5. 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金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江  浩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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