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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台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临海市**街道**小区**号。因赌博,于2009年3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驾驶浙JM****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深甫东路时,与姚某某驾驶的浙J7****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人报警后,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金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姚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676****。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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