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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泺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金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7±5.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社会调查委托函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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