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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多,被告人金某甲醉酒后驾驶浙GY****小型轿车从浦江县浦阳街道浦阳壹号南门出发,经过新华路来到浦阳壹号东门口,因保安不让其驾车进入小区,遂其将轿车停在小区门口并与保安发生争吵,后保安报警。民警在处理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金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联系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被告人金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1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金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

被告人金某甲在第一次笔录中未如实供述,之后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金某乙、张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祖喜

检察官助理:毛晓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50****。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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