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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19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乡**村**组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自家门前路段,与金某丙由西向东推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金某丙受伤,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金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金某丁、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金某丙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925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1021

附:1.被告人金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515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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