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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12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4月19日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罚款19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金某甲以出境赌博为目的,从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金某甲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到达中国。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金某甲以出境赌博为目的,从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金某甲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到达中国,后其从中国孟阿县客运中心坐车前往孟连县途中被边防站查获。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孟连县罚款19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金某甲到乐清市公安局仙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孟连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详情、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海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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