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08年7月1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8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自2018年以来通过注册的微信昵称为“李琳”的微信号在东北地区发布制贩假证的广告等信息。需要办理假证、假印章的客户联系金某甲时,金某甲就要求客户将办理的证件、印章信息发至其“李琳”的微信上。与客户谈好价格及获得伪造假证、假印章所需信息后,金某甲与上线“娄王老板”(身份待查)联系并将制作的假证、假印章信息发送给“娄王老板”处,在“娄王老板”制作好假证、假印章成品后再邮寄至买家处。金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加盖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的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62个;伪造鸡西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共53个;伪造、买卖沈某某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件共19个。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金某甲被抓获,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扣押的毕业证、身份证、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李琳的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等笔录;6.从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二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艳程
助理:吴昊
2019年12月25日
2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涉案手机2个、涉案毕业证2本、身份证1张、金某甲手机微信涉案证件印章明细表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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