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7X7**号小型汽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岳西县**镇105国道1278km+980m处时(事发时该车速度经鉴定为61km/h-65km/h),与道路边步行的行人汪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岳西县**镇**村**组村民)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甲驾车逃逸。当晚22时34分许,金某甲在其哥哥金某乙的陪同下来到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投案。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金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经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甲付给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丧葬费。
2020年7月8日22时34分许,金某甲在其哥哥金某乙的陪同下来到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投案,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金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且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检察官助理:何诗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