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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路**小区**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小区**号楼**,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2********,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庆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路**小区**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路**小区**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刑拘在逃)在辽阳市文某某庆阳颐美新苑小区12楼下仓房合伙开设赌场,在赌场内设立“牌九”、“牛牛”赌局并提供赌博工具供玩家参与赌博。抽红方式为每局先抽庄10%,如果庄家赢钱再抽庄10%。在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如果输钱,金某甲等人提供借款。在赌场中金某甲负责经营管理和收取抽红钱,刘某甲负责赌局秩序,被告人金某乙、被告人富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大龙”、“大柱子”负责放哨,维持赌场秩序,参赌人员李某某、马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高某甲、周某某、吴某某、高某乙等人经常在赌场参与赌博。金某甲、魏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每天赌资数额至少1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5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至少15万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金某甲、魏某某、刘某甲又在辽阳市文某某庆阳刘家大院厂房内设立“牌九”、“牛牛”赌局供他人参与赌博,同时找来金某乙、富某某、徐某某、“大龙”、“大柱子”等人负责放哨、看场子、维护秩序,金某甲收取抽红钱。抽红方式与颐美新苑小区12楼下仓房相同。开设赌场期间,每天都有数十人在赌场参与赌博。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魏某某在此次赌场开设一段时间后,不再参与开设赌场,尔后与参赌人员共同参与赌博。

2019年12月13日,文圣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金某甲抓获。2019年12月21日,文圣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徐某某、金某乙抓获,同日,被告人富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控告书、线索督办通知、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及参赌人员情况统计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孙某某、张某丙、高某甲、周某某、吴某某、高某乙、刘某乙、郎某某、许某某、张某丁、田某某、孟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金某甲、魏某某、金某乙、富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魏某某、富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魏某某、金某乙、富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局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乙、富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金某甲、魏某某、富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魏某某、金某乙、富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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