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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金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金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镇**村**组,住灵璧县**镇**街西头。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日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23时40分许,在灵璧县**区**KTV对面,因为琐事纠纷,金某丙(已判刑)与韦某某(已判刑)发生争执并打架,后金某丙(手拿木棍)、金某丁(手拿扫把,已判刑)与被告人金某甲、丁某甲等人殴打韦某某。韦某某打电话给肖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同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魏某某、王某甲、丁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场,被告人金某乙坐车赶至现场,随后双方发生群殴,造成金某甲重伤一级、金某乙轻伤二级、金某丁轻伤二级、金某丙轻伤二级、丁某甲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于2018年12月11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丁某甲于2018年6月2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6.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丁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丁某甲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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