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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金某乙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5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村**村**号,因本案2019年2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6年12月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甲先后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五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由金某乙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将上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宝商路30号、龙翔路48号、福奥汽配厂区、中印公司厂区等地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经查明,上述自动售货机在此期间的“嗨购”金额为910907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金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畅享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日,金某甲到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主动投案,预交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远程勘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乙、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乙、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仙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金某乙188*******、金某甲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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