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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水尾**怀汉路孔某某的工场喝酒,期间,金某甲准备驾车外出买酒,在被害人蔡某某羊毛工场门口倒车掉头,蔡某某及妻子陈某甲在工场内监控发现金某甲所驾车辆要撞到其工场门柱,便从工场内走出阻止金某甲,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戴某某听到吵架声也从孔某某工场跑出来帮忙,双方发生纠纷,随后,蔡某某夫妻被到场的孔某某等人劝回厂内并关上大门,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继续在现场拿砖头、木棒砸打蔡某某工场大门、门窗,致被害人财物损坏。被告人金某甲于2018年9月5日在澄海澄华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在澄海莲上工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295元。

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右胸壁挫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孔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细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的供述;

4、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频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林 

  2020年3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金某甲、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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