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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社区****号,现住安徽省明某某******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明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明某某**镇**村**组24号,现住安徽省明某某**镇**养殖场。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明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孙某某、伙同吴某某、金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谋取利益,在明某某石坝镇东贾村设置一非法烟丝加工点,自2019年6月份以来购买加工、生产烟丝设配机械在明某某石坝镇东贾村4号地界内搭建厂房,招聘外地工人,利用电话、微信联系、转账以及物流发货等方式长期从外地购买烟叶、烟饼等原材料,在明某某石坝镇东贾村4号地界内搭建的工厂内加工,后将成品烟丝通过货车物流往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金某甲负责烟丝生产点内的管理、生产烟丝的记数、转移烟丝存放点等工作,孙某某负责接送来送烟叶和拉烟丝的货车驾驶员等工作。2019年10月15日,明某某烟草局查获大量烟叶、烟梗、烟丝以及生产设备。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现场扣押的烟叶、烟梗、烟丝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13284379.7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吴某某组织金某乙、陈某某等人在明某某石坝镇东贾村4号地界内非法烟丝加工点生产2车烟丝自行销售,每车400包,50斤一包;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李某某代加工2车烟丝,第一车380包、第二车400包,均为50斤一包,收到加工费6万元。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烟丝相关价格明细计算,2019年6月份以来,吴某某组织生产的4车烟丝价值约为人民币36844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明某某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贯中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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