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诸暨市**街道**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医院职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9日,被告人金某甲先后组织赌博人员吴某乙、金某乙、冯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诸暨市**街道**公馆的**烟酒商行二楼棋牌室、**小区南门附近的**家园水果店二楼棋牌室等地以扑克牌发“小九”的形式赌博18场次,被告人金某甲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中,在诸暨市**街道**公馆的**烟酒商行二楼棋牌室组织赌博11场,非法抽头获利16500余元;在**小区南门附近的**家园水果店二楼棋牌室组织赌博7场,非法抽头获利105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其位于诸暨市**街道**公馆的**烟酒商行二楼棋牌室作为赌博场地10余次,非法获利3500元左右;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位于诸暨市**小区南门附近**家园水果店的二楼棋牌室作为赌博场地7次,非法获利2800余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3500元、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执法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 ;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金某乙、冯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金泽瑀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周某某、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甲(联系电话:1342946****)、周某某(联系电话:15963856****)、吴某甲(联系电话:1592582****)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移送侦查卷宗2册;
3. 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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