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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楼**庄**号。被告人金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饮酒后驾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查获,处以暂扣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于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蒙城县双涧镇**村驶往蒙城县**的道路上,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mg/100m。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时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制作的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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