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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36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以7176元的价格将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出售给诸暨市**公司。2020年3月底,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申诉的方式找回该游戏账号,并将原始注册信息及游戏充值记录截图发给游戏客服进行解冻,非法获取该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又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将该游戏账号以6392元的价格出售。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赃7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游戏账号买卖合同,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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