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在福泉市**镇**村**组***集体山林中使用猎夹捕猎一只“野鸡”,其在收猎夹时发现该只“野鸡”已经死亡,便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抖音视频,后将该只“野鸡”带回家剐毛存放于冰箱内;相隔几天后,被告人金某某仍使用猎夹在***山林中猎捕到一只“拖鸡野猫”,后将该只“野猫”以360元人民币卖给麻江县杏山镇杏山村五星组的王某某食用。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捕猎的“野鸡”实名为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所猎捕的“野猫”实名为豹猫,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腹锦鸡死体一只,猎夹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证据清单等;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金某某录制的捕猎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金某某用猎夹捕杀红腹锦鸡1只、捕猎豹猫1只,并将所猎豹猫以360元的价格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国任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48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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