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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1984年11月3日金某某因抢劫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获悉被害人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在开远市解化厂招待所住宿,因为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同时欠金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债务,金某某与何某某联系,何某某又与张某某联系后,一同前往开远市索要债务。金某某让马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拉着其前往开远,张某某邀约李进、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陪同参与。众人在开远解化厂招待所找到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后强行带回建水,当日6时许,张某某和金某某等人将赵某某、肖某某录带至建水县***农村信用社门口,威逼赵某某将身上所携带银行卡内的现金取出,期间赵某某说错银行卡密码后被李某某打着一巴掌。张某某和金某某将银行卡内的11万余额取出后二人分掉。张某某和金某某分到钱后仍然继续控制着赵某某和肖某某录让两人找钱来还直到当晚,后赵某某和肖某某录找不到钱还后被金某某带至建水县回龙社区家中。

次日早上9时许,金某某将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带至张某某位于建水县城西门的当铺,后何某某将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带至其媳妇普某某建水县城****的家中继续看守,期间,金某某和马某某也赶到普某某家中参与向赵某某、肖某某录讨要债务。张某某、金某某逼赵某某写了欠条。赵某某和肖某某录后被带至张某某位于建水县城**的当铺后离开。

2020年4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拘传至建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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