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3年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3********,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经长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夫妻(王某甲另案处理)以购买老妈乐、全家福、德众和产品高额返利的形式,通过召开推介会及白山地区经理纪某某、王某乙到长白讲课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居民投资,共非法吸收沈某某吉、陈某某等29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653332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34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甲、纪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梁某某、孙某甲、张某甲、董某某、金某某、白某某、刘某甲、王某丙、孙某乙、刘某某、黄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沈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刘某甲、许某某、赵某甲、荆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姜某某、魏某某、薛某某、蔡某某、卢某某、高某某、刘某乙、于某某、刘某丙、丁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黄某乙、陈某乙、周本本、孙某甲、孙某乙、范某某、赖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巍巍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于**市;

2、卷宗十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