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60********,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住珲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2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永仁,系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金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珲春市马川子乡集体林5林班29、30、33、34小班内,以种参为目的,擅自开垦林地4.8公顷。
2013年,被告人金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珲春市杨泡乡集体林62林班4、5、7、8、9小班内,以种参为目的,擅自开垦林地2.9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珲春市监察委员会移交线索函;
2.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4.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地承包协议书、参地承包合同、林权执照、林业行政案件卷宗及其它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林相图、珲春市杨泡满族乡林业工作站证明材料、珲春市马川子乡林业工作站证明材料;
6.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甲、吴某某、董某乙、刘某某、郭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姬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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