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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民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3********,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某某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立案后,连续两年在未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恩格贝景区变电站西南约一公里处其承包土地上种植玉米。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地面积89.3025亩。

 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某某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刑事立案后,连续两年在未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恩格贝镇新华村变电站附近的土地上(第一涉案地块南300米处)种植玉米。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擅自改变林业用地面积为12.69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类型,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敏

        检察员:赵图亚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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