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8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窝堡**栋**户。2019年1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2月2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与同村村民赵某某共同在科左后旗**镇**嘎查村民张某某处转包72亩土地,赵某某以39000元转包其中30亩,剩余42亩为金某某转包,二人转包后分别在上述地块种植农作物至2017年。2018年二人未在上述地块种植农作物。2019年,金某某在上述地块种植3.48亩农作物。2020年3月,经通辽市中盛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金某某在**嘎查**组水泡子东侧l华里处(地块七)开垦草牧场40629.42平方米,折合60.94亩,在原转包42亩基础上扩种了18.94亩。另,金某某于2000年左右开始在自家院子南侧(地块八)开垦草牧场种植农作物至2019年。2020年3月,经通辽市中盛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金某某耕种天然草牧场面积7829.80平方米,折合11.74亩。以上,被告人金某某共非法开垦草牧场合计30.68亩。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金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非法开垦草原调查报告、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扫黑除恶线索受理登记表、举报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承包合同、指认地块说明、证明、收到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据、测绘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包某甲、白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包某乙、付某某、包某丙、包某丁、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牧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30.68亩,数量较大,造成草牧场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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