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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54********,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书》,承包了**村西北一块林地,协议约定乙方不能随便更改林地的用途。然而,被告人金某某从2013年开始,在所承包林地上种植玉米等农作物一直到2019年,2020年停止了种植农作物。经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确认,金某某占用林地地块全部位于**村集体林地内,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2019年7月15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占林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金某某占用面积为20.47亩,包括农田牧场防护林面积3.19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28亩;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事实如实供述,并积极进行植被恢复,已经在所承包林地内种植了山桃、油松、樟子松、杏树、李子树等苗木,栽植苗木面积共计12.8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地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土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村委会土地权属证明,关于金某某栽种苗木的情况说明及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有证人徐某某、董某某、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审查,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地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面积为20.47亩,其中包括农田牧场防护林面积3.1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金某某已经在所占林地上种植树苗12.87亩,属于积极恢复植被的行为,并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刚忠

检察官助理:盛泽宇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楼**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卷1册68页;文书卷一册23页

3.侦查机关补送的证据材料6份共1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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