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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公开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3********,景颇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弄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瑞丽市**乡**弄村委会**村民小组国有林地(小地名:伟聂空)上,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甘蔗、玉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涉案林地原有植被已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未被严重污染,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20148平方米(30.2亩)。其中:种植甘蔗面积为14200平方米(21.3亩)、种植玉米面积为5948平方米(8.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49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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