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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于2019年3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学锋。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网络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气枪组件若干和铅弹,其中从崔某某(已判)处购买枪管和铅弹1000发。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后,在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及轿车内当场查获气枪组件和在崔某某处购买的剩余铅弹64发。经鉴定以上铅弹被认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在罪行属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军

2020年4月13日

附:1. 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3起诉书八份;4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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