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常熟市**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以常熟市**村**区**号楼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路**号为仓库,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10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78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金某某位于常熟市**幢**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7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购进大量假冒“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其中已销售1519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金某某位于常熟市**幢**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 “BURBERRY”、“TOMM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40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因被抓获,未收到于2020年3月7日至9日,从他处购买的215件,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8343件(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
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迪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7.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李雪雅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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