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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池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部生产车间主管,江西省鄱阳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新城**栋**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池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滋佰特公司)生产部生产车间主管期间,因消费者反映该公司生产的香蕉奶露蛋糕表面出现烤焦的现象,2019年7月13日始,金某某违反**公司制定的香蕉奶露蛋糕烘烤标准工艺流程,擅自更改了香蕉奶露蛋糕的第二次烘烤温度及时间(上火温度降低了25摄氏度,烘烤时间缩短了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致使池州市辖区内的82名消费者因食用该公司同年7月24日至27日期间生产的香蕉奶露蛋糕,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并相继接受医学治疗。事后,**公司与其中81名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人民币14017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说明、辅助明细账、专家意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方某甲、方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汪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新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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