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畲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7********,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处,现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村**养殖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1月1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现在家侯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驾驶贵JYK151小型轿车行驶至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村**养殖场路段处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辆右前角与在养殖场门口积水处玩耍的被害人金某乙相碰,造成金某乙受伤,伤者金某乙被送往福泉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福泉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金某乙符合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福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金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获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侯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 、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保险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扣留物品返还凭证、索赔申请书、协议书、支付委托书、收条、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记录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谅解书、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甲、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金某甲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萍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侯审;(金某甲:151178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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