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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贪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系龙游县**党总支书记,现任龙游县**主任科员,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溪滩小区30号。因本案于 2019年7月1日被留置于龙游县监察委员会办案点,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金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中国共产党龙游县委员会任命为龙游县**党总支书记。从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党总支书记兼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管理龙游县**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委托的**工业园区绿化、保洁工作中,通过虚增**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汽油费、卫生保洁费的方式,非法占有**社区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5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将其用于上下班的浙HM0****私家车加油的中石化IC卡充值发票通过虚增**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汽油费的方式,在**社区账户中予以报销,共计34500元。

2、被告人金某某通过虚增**工业园区卫生保洁费的方式从**社区套取资金81100元,其中其本人得赃63100元,以其个人名义发放给周某某等5名社工共计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退出赃款11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社区记账凭证、干部履历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婉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调查卷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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