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贩卖毒品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8〕10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号(住杭州市下城区******单元**室)。2018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路**号**宾馆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瓶美沙酮液体(经鉴定,净重104.14克,检出美沙酮)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查获并上缴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毒品上缴清单;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67******.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