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8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社区**组**号,住砚山县**镇**路**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小马”、冰毒给李某甲、蔡某某、权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吸食,以贩养吸。2019年9月4日19时许,砚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某某租住处抓获金某某,从金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一包,后在金某某租住处将前来向金某某购买毒品的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抓获。经称量,从金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1.34克,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金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八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4页。
3.证据目录1份。
4.手机1部。
5.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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