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胡同**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胡同**号**单元**室)。2006年6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胡同**号**单元**室,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5包共计4.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胡同**号**单元**室,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2包共计1.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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