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2008年12月3日因伤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2014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向金某某微信转帐支付毒资800元,随后金某某将一包毒品(重约0.5克)送至合肥市**宿舍楼下交给王某某。
2、2019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向金某某微信转帐支付毒资800元,随后金某某将一包毒品(重约0.5克)送至合肥市**宿舍楼下交给王某某。
3、2019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向金某某微信转帐支付毒资1600元,当日,金某某将两包毒品(重约1克)存放在合肥市太湖路桐城花园快递柜并通知王某某取走毒品。
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5.微信聊天内容、转帐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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