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道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 同年8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枫杨外国语中学、桐柏一中、康平小学等学校入学,骗取被害人信任, 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1万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高某某芳办理枫杨外国语中学入学,骗取被害人信任, 共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芳10万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郭某某办理枫杨外国语中学入学,骗取被害人信任, 共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蒿海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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