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住在深圳市光明区的被告人金某某以其女友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对其前同事被害人黄某某诈骗人民币3000元。后金某某对黄某某谎称自己是东莞市长安镇**产业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以介绍黄某某到该公司做厂长、投资饭堂以及推荐工人到公司做临时工获取返利为由,先后对黄某某诈骗人民币33800元。
2019年8月21日11时许,民警在光明区公明**路**排**号**房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2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阻力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5.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赃款人民币208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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