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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2016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至2020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自称为公职人员,以能找到关系给被害人苗某某办理退休、找关系帮苗某某的儿子徐某某面试通过、给徐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以及买卖房屋等名义多次诈骗被害人苗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5.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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