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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其间,被告人金某某以帮助找工作、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共计人民币7438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份金某某认识辛某某后,谎称自己能帮忙给辛某某的孩子找工作,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辛某某要钱共计人民币53389元,后在辛某某要求下归还4000元。

2.2018年下半年金某某通过辛某某认识梁某某,谎称将介绍给辛某某家孩子的工作转给梁某某家孩子,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梁某某要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6年9月份金某某认识范某某后,谎称可以帮助范某某的孩子办理职业学院毕业证,向范某某要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2011)锡狱释字第176号释放证明书,(2009)锡刑初字第44号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卡账单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梁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编造可以为他人找工作、办理毕业证等谎言,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3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蕊

  检察官助理:阿拉腾苏布达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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