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住兰州市安宁区**村**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办理一带一路绿化工程为由,采用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高某某信任。2015年4月17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属院**小区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诈骗该高16万元。作案后,因该高索要,被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份退还4万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小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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