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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1********,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自2011年开始向他人借款从事生猪收购及配送生意,其中被害人李某某自2011年初、被害人丛某某自2013年8月、被害人吴某某自2013年11月、被害人周某某自2014年8月开始借款给被告人金某某。2015年初被告人金某某生意失败,借款本息不能完全偿还,其便沉迷于赌博,妄图通过赌博赢钱来归还借款,但却越输越多。为了堵住窟窿,被告人金某某隐瞒个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仍从事上述生猪生意,并且还虚构了“炒猪肉”的生意,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继续借款的同时还让其帮忙向他人借款。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金某某的蒙骗下,除了继续找被害人丛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借款给金某某之外,还找到了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借款给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的款项之后,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剩余部分则主要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境外赌博。自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一直逃匿在外失去联系。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跨海大桥跳海自杀时被公安机关救起后归案。

经审计,至2018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丛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01.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出入境记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丛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审计报告1册、散页138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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