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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585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金某甲以合伙做人力资源招工生意为名,与被害人明某某合作,由被告人金某甲负责按照保税物流场地用工需求招工,由被害人明某某出资垫付工人工资,等保税物流场地活动结束后再从保税物流结来工人工资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6月15日起,被告人金某甲因把钱用于挥霍,急需用钱,遂以虚报工人人数、工人工作时长为由,以钱某某从保税物流负责人处结来为借口,从被害人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9967元。事后被告人金某甲编造钱未结来、钱在母亲处、伪造转账截图等借口拖延时间,并逃匿至杭州,使被害人明某某无法联系到其。现被告人金某甲家属已退赃退赔60802元钱,并取得被害人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在杭州市**区**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实际用工照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金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金某甲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号家中,联系电话为: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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