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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xxxx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2058219xxxxxxxxxx,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集安市榆林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通过“中国人在韩劳务”QQ群发布赴韩招聘信息。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金某某,并加其微信。被告人金某某虚构自己能够给人办理赴韩签证的事实,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理韩国签证的名义,自2018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向吴某某共计索要4850元,并将该款挥霍。

2018年x月x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将485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集安市榆林镇某村二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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