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与同在**食品厂打工的邓某某结识。2018年4月29日,金某某谎称其儿子生病,骗取邓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日,金某某谎称其儿子看病钱不够用,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9日,金某某谎称要还同学的债务,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13日,金某某谎称其父亲去世,骗取邓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8年5月18日,金某某谎称无钱宴请招待他人,骗取邓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1日,金某某谎称其母亲住院手术,骗取邓某某人民币12000元;2018年5月30日,金某某谎称其母亲医疗费用不足,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共骗取邓某某32000元人民币,赃款均被其挥霍。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有限公司关于员工金某某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信用报告及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金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军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