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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印章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左右,被告人金某某从“上盘人”(身份不明,未到案)处收到开票信息,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大头”(身份不明,未到案)从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从中介绍虚开给广东省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5张发票价税合计达人民币497862.65元,税额为人民币84636.65元。被告人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3日,民警对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调解经济纠纷的过程中,查看金某某手机发现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办案区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二部;

2.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信息、非正常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帐信息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联信息查询、手机聊天记录照片;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卷外证据材料一张,赃证物手机二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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