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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金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7月3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方某某,绰号“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街**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绰号“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绰号“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刘某某,绰号“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方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金某某、方某某承租金某某甲(小名:金某某甲)位于富某某板桥镇吉安街77号附35号的门面用于经营茶馆,并组织人员打“小金花”、“三公”。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陆续加入金某某、方某某开设茶馆的经营。在经营期间,五名被告人组织人员在该茶馆内以普通纸牌玩“三公”进行赌博,每局每人发三张纸牌,每局压10元、20元不等的赌资,一局输赢几十至几百元,每局的赢家要提取10-20元钱放入茶馆的铁杯内,茶馆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茶水及香烟等。金某某等五名茶馆老板每天用铁杯内抽取的钱开支茶馆的各项费用,剩余的钱平分。截止案发,该茶馆共盈利8000余元,金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各分得2000余元,许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000余元。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对该茶馆进行检查时,将在该茶馆内参与赌博的金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蒲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传唤至富某某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查获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1420元。2020年5月15日,富某某公安局扣押了金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各2000元,扣押了王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监视居住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人口信息、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江某某、张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方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至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向  力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金某某:1994099****;方某某:1319491****;王某某:1898022****;许某某:1835833****;刘某某:1500812****。

2.起诉书3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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