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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区**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辽阳市**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金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等人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至2019年间,在汽车租赁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

2019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四人预谋,找到一个人帮助其办理网上贷款,收取贷款金额一半作为“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4人平分。2019年1月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4人在一起时,王某乙打电话让宋帮助其打架,四人便决定让王某乙办理贷款从而获得办理贷款的“手续费”。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遂前往灯塔找到王某乙。金某某、宋某某、王某乙开车去找王某乙所要殴打的邢某某,但未能找到邢某某。2019年1月6日凌晨,金某某和宋某某便强行将王某乙开车带至太子河区**小区金某某租用的车库内,此间,金某某强行夺走了王某乙的手机。在王某甲、马某某的电话帮助下,金某某、宋某某让王某乙办理网上贷款,但因网络等原因未能办理成功。经金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电话讨论,王某甲提出让王某乙写5万元欠条,马某某提出给王某乙拍摄裸照以防止王某乙事后赖账。金某某遂让王某乙写了一张金额5万元的欠条。金某某将宋某某支出屋外后。金某某强令王某乙脱掉衣裤给王某乙拍摄裸照,并实施了用手摸王某乙胸部、阴部等猥亵行为。后金某某、宋某某开车带着王某乙与王某甲、马某某会合。1月6日凌晨1时许,金某某让王某甲将王某乙带回家看管一夜,王某甲便将王某乙带回其位于**区**小区的家中看管。1月6日上午9时许,金某某、宋某某来到王某甲家接到宋某某将其送回灯塔。此后,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多次通过到王某乙家找她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找王某乙索要5万元钱。

二、非法拘禁罪

2019年4月23日晚16时许,金某某发现其出租给未成年人刘某甲的起亚K5轿车前保险杠有被刮蹭的痕迹,遂打电话给车辆所有权人王某甲告知此事。此后,金某某约租车人刘某甲到锄禾饭店见面,随即将刘某甲控制,当晚20时许,金某某将刘某甲带至王某甲所处的修车厂,王某甲称修车需要2、3千元,金某某、王某甲向刘某甲索赔4000元。因刘某甲拿不出钱,金某某、宋某某遂将刘某甲带至其位于太子河区**小区的车库内拘禁一夜。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开车载乘刘某甲至刘某甲家楼下,要求刘某甲向其母亲索要4000元钱,刘某甲母亲拒绝给付。当日傍晚金某某、宋某某带着刘某甲再次找到刘某甲母亲,刘某甲母亲此时同意支付4000元修车款,刘某甲遂恢复自由。此时,王某甲来到刘某甲家楼下从刘某甲母亲手取走4000元修车款,其中分给金某某1000元,后金某某又返给王某甲500元租车款。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王某乙给金某某写的欠条;

(3)王某乙照片;

(4)金某某收条;

(5)王某甲白塔法院刑事判决书;

(6)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的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丙、田某某、刘某己、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其他违法事实:

1.2018年4月,孙某某将一台丰田凯美瑞轿车从租车行租来后又转租给灯塔的“二哥”,刘某乙作为本次租车的中间介绍人。“二哥”开车发生刮蹭后,金某某、马某某假扮车主,向“二哥”谎称修车需要6000元,实际修车仅花费2000元。所骗得的4000元钱被孙某某、金某某、马某某等人挥霍。

2.2019年3月,马某某将其广本雅阁车以租金每日150元、押金5000元的价格租给徐某某。后因马某某将押金挥霍,遂伙同金某某、孙某某将该车保险杠损坏。租**,拒绝归还租车人押金。此后,马某某父亲代为归还徐某某家属4000元。

3.2019年5月,张某找到金某某欲从金某某处租用一台野马轿车。金某某遂与孙某某商讨通过出租车辆后划伤车等方式占有张某租车押金。张某在办理租车手续当日交给金某某5000元租车押金,金某某当即分给孙某某1500元。金某某、孙某某为了能占有5000元押金,便前往张某停车地点欲将车胎划坏,因停车地点有监控遂未实施毁坏行为,但金某某、孙某某商讨可以将车上原有旧伤痕说成是新伤痕,从而拒绝归还租车押金。租**委**,金某某称车辆在租车期间有损坏,修车需要8000元,除拒绝归还租车人押金5000元外,通过电话向租车人额外索要3000元修车款,租车人拒绝。金某某遂要求刘某甲代为给付其3000元修车款。刘某甲迫于金某某方有6、7人在场,其只能按照金某某要求上车,由金某某开车载着刘某甲到辽阳市内借钱。刘某甲谎称去错味饭店找朋友借钱,趁机从饭店后门逃跑。

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证人刘某乙、时某某、宁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刘某甲、冯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金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满泉

检察官助理:梁婉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物光盘2张已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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