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5********,回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镇**镇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雇请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华为、小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路**苑*栋***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旧华为、小米手机及假冒的手机后壳、显示屏、电池等配件,利用自备的螺丝刀、镊子、电焊机等加工工具,采取拆机换件组装等加工方式,非法假冒华为Y7、小米MIA1等型号的手机。同时,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另有购进明知是假冒的苹果手机仓储待售。
2019年11月22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栋***房现场缴获华为Y7手机39部、华为Y7手机后壳310个、显示屏20块、中框80个、主板75块;另缴获小米MIA1手机44部、后壳52个、显示屏30块、电池88块;同时缴获螺丝刀四把、镊子四把、电焊机一部。现场同时发现并收缴苹果7PLUS手机14部,苹果6、6PLUS及6S手机16部。
经鉴别:以上手机及配件均为侵犯华为、小米、苹果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鉴定:假冒华为Y7手机39部的价格为人民币23712元,假冒小米MIA1手机44部的价格为人民币41272元。扣押的假冒华为Y7手机的后壳310个、显示屏20块、假冒小米手机的后壳52个、显示屏30块、电池88块等假冒手机配件的价格为人民币82592元。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金额共计147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手机113部、假冒手机屏幕50个、假冒手机后盖362个等;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苗
检察官助理:姚洁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 随案移交物品:假冒手机113部、假冒手机屏幕50个、假冒手机后盖362个等(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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