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到东台市东台镇团北村一组王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家东房间内两枚黄金戒指、两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存单以及王某某的身份证乘隙盗走。当日,被告人金某某将两枚黄金戒指以8175元卖给他人。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先后分两次将盗窃的王某某的两张存单从邮政储蓄银行海丰支行取出,合计取出39060.4元现金。经鉴定,金某某所盗窃的两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9212元。被告人金某某盗窃财物共计48272.4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金某某赃款27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金某某取存单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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