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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罪)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金某某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嘉善县**镇**园**幢**单元楼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牌号浙FR****的白色现代牌轿车内的人民币2400元。

2、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嘉善县**街道**电影院门口停车场处,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某放于此的车牌号为浙FQ****的白色奥迪牌越野车内的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金友祥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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